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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嘱律师见证书
遗嘱律师见证书
(2010)江律雩见字第001号
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接受王二(身份证号:362132194506081123;)的委托,指派黄咸辉律师、 律师就其订立《遗嘱》进行见证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。
兹证:
1、王二;(身份证号:362132194506081123)自愿于 年 月 日在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57-8 号三楼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《遗嘱》一份,该《遗嘱》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2、王二在该《遗嘱》上的签字是真实的。
3、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四;在该《遗嘱》上的签字是真实的。
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
见证律师:黄咸辉、 李四 ;
二0一0年 月 日
遗 嘱
立遗嘱人:王二;,男,1945年6月8日出生,汉族,现住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999号8088室,身份证号:362132194506081123。
我今年83岁,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,由于年事已高,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,可能发生意外,故立遗嘱,由于我握笔困难,由黄咸辉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,由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黄咸辉律师、 李明律师进行见证。遗嘱内容如下:
1、将我位于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路999号8088室的房产一栋(房产证号:××××)由儿子王三继承。
2、除上述房产外,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。
3、我指定黄咸辉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。
5、本遗嘱一式三份,我本人、遗嘱执行人、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,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。
立遗嘱人:王二
代书人:黄咸辉律师 李明律师
证明人:李四;
时 间:二0一0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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