遗嘱律师见证书

作者:黄咸辉律师  发布时间:2010/10/25 19:28:20 点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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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:遗嘱律师见证书  (2010)江律雩见字第001号  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接受王××(身份证号:××××)的委托,指派黄咸辉律师、律师就其订立《遗嘱》进行见证。  根据《中华人…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遗嘱律师见证书

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2010)见字第001

  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接受王二(身份证号:362132194506081123;)的委托,指派黄咸辉律师   律师就其订立《遗嘱》进行见证。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见证律师审查了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。

  兹证:

  1、王二;(身份证号:362132194506081123)自愿于       日在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57-8 号三楼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会议室订立《遗嘱》一份,该《遗嘱》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
  2、王二在该《遗嘱》上的签字是真实的。

  3、现场第三方证明人李四;在该《遗嘱》上的签字是真实的。

  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

  见证律师:黄咸辉、 李四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;

  二00    

  遗 嘱

  立遗嘱人:王二;,男,1945年6月8日出生,汉族,现住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999号8088室,身份证号:362132194506081123

  我今年83岁,在立遗嘱时精神清醒,由于年事已高,并患有高血压等疾病,可能发生意外,故立遗嘱,由于我握笔困难,由黄咸辉律师代我起草本遗嘱,由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黄咸辉律师、 李明律师进行见证。遗嘱内容如下:

  1、将我位于于都县贡江镇长征大道路999号8088室的房产一栋(房产证号:××××)由儿子王三继承。

  2、除上述房产外,我其余的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进行处理。

  3、我指定黄咸辉律师作为我的遗嘱执行人。

  5、本遗嘱一式三份,我本人、遗嘱执行人、江西雩山律师事务所各保管一份,继承开始时由执行人负责实施。

  立遗嘱人:王二

  代书人:黄咸辉律师   李明律师

  证明人:李四;

  时 间:二00年  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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