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

  发布时间:2010/11/1 20:52:33 点击数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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导读: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〔2009〕9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: 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,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、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。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…

       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保监厅函〔200991
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:
 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,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、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。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,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、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。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,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,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:
 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,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: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,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,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,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。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,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XXXX……”覆盖原保险期间自XXX日零时起……”字样,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。
 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》中有关规定,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,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,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,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。
                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
                   ○○九年三月二十五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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